僵化和社会的实际需求,以司法的形式宽待良善者,相对于秦朝完全以“客观归罪”更加温暖人心,同时更好地实现了惩恶扬善这一法律的最终目的。 审判案件时,既要明晰犯罪事实,又要洞悉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的真实动机。只有遵循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二者相结合的原则,才能正确课以刑罚且不会有失公允。任何重视其中一种原则而忽视另一种原则的审(19/6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