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案件有了实质上的改观:“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故而案件应改判为“不当坐”。在董仲舒的逻辑 推理中,以儒家经义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所推得的结论妙地为行为人的善意做了辩解,并在司法上维护了儒家的基本道德观念。以管窥豹,从中不难看出,以儒释法极好地折中了制度的生硬(18/6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