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心定罪,体现了对人性的关怀   由于立法本身的相对滞后性与稳定性,在司法活动中刻板地遵循法律条文难免会造成情理法上的冲突。如在“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 一案中,倘若按律法规定,则“殴父也,当枭首”。本为保护父亲却换得一份死刑通知书,莫不令人寒心。而董仲舒从儒家伦理角度来看,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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