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即卑亲属可容隐尊亲属,该原则亦被写入当时律法。汉宣帝时颁布诏令,承认父子、夫妻间的亲情是人的天性所在,故而即使亲人触犯律条,招致祸事,“犹蒙死而存之”,并明文规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间接肯定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双向原则,正式将“亲亲得相首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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