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王静辉 摘 要 “以儒释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特殊现象,起源于汉代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善于唐代。其核心在于强调儒学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以儒家伦理价值观作为判断罪与非罪、衡量刑罚轻重的依据。“以儒释法”的出现打破了汉代以前儒法对立的局面,并将法令赋以道德的内涵,缓解了(1/68)下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