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的门。”而前文王伯琦先生所言的两个问题,以及张之洞、陈独秀、胡适、苏力等数代人的歧异主张,其实都可以说是衍生于“变道”与“常道”的博弈,是各人对社会中变与常的认识态度的外在反映。变与常,既是近代中国法律转型的社会现象和“辨证规则”,也是其中存在的问题,更是近代中国法律制度建构的历史观照。 参考文献: [1]余英(28/31)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