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为用。这一情形,恰与官方行为相呼应,形成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正如苏力所言:“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相互沟通、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妥协和合作将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并且必然是一种渐进式的制度创新。”而民间商事裁判机构——商事公断处,虽然其存在与民族国家追求司法统一的目标及社会发展大势相悖,并因此受到(13/31)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