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立足中国国情,建立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为主,复合审查模式为辅的审查模式。我国现行审查模式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相结合的复合审查模式,审查主体多层次且单一,权力分散,难保公平。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涉及宪法问题的事绝非小事,因此,审查模式应该建立多重并用的方式,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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