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负责。笔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分工审查可以发挥各自部门的优势,但该观点仍有需要改进之处,既要分工审查,也要通力合作。监所检察部门对在押的人员和案情有较多了解,能够获取在押人员的有效信息,对在押人员是否需要继续羁押有更大的发言权。因此,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进行审查的时候,监所检察部门也要进行配合,及时提供在押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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