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至公、检、纪检机关,拍卖机构的主攻目标始终对准并紧紧跟随权力主体的变化而变化。即使有第三方存在,权力主体始终有被逐利方攻克的风险。因此,如果做不到“利”对“权”的无计可施,任何的改革都是暂时的;二是经济和效率无法双赢。执行一线的法官深切感受到现行司法拍卖效率的低下:管事的越多,引进的中介方越多,执行周期越长,成本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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