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主持拍卖   笔者认为,从传统的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到现行的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并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拍卖的做法可能都不是司法拍卖的最终选择。因为其中有两个基本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一是“利”对“权”的无孔不入。拍卖机构作为逐利的市场主体,不论法院对司法拍卖权如何分散、集中,也不论法院如何把司法权让渡给政府设立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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