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的信任,凡是认为司法决定的过程是一个严格的演绎过程的学者,都属于法律形式主义。③这正如同柯克法官的看法,靠研习和历练之后的法律思维、经验、逻辑等综合因素进行判决,而与个人主观看法、政治或其他制度无关。作为一种思潮,法律形式主义散见于各种学派之中,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边沁、哈特以及自然法学派的布莱克斯通、德沃金都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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