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然不同的观点,但他们采用同一种方法理解元伦理学和实践理由。简而言之,他们的方法是以价值为基础说明实践理由。菲尼斯早期喜欢使用“价值”这个词,在后期著作中更愿意使用“善”、“可理解的善”和“人类善”等术语。拉兹则在著作中同时(79/101)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