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不可通约的价值,那在许多情形中以下说法(作出判决以前)就是不正确的:一个判决是解决这个争议的唯一正确的方法,一个判决是优于所有可供选择的潜在判决。 六、菲尼斯和拉兹 菲尼斯和拉兹都是哈特指导的博士且同在牛津大学共事30多年。然而,他们的学术立场却迥异。菲尼斯是传统自然法理论的代言人,拉(75/101)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