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西塞罗、阿奎那、格老秀斯和菲尼斯等人。现代自然法理论主要是一种法律和社会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在描述一般的或特殊的法律体系时或者在决定单个法律的法律效力时,要求某种类型的道德评价的理论”。它把法律视为一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实践。现代自然法理论是在回应法律实证主义的过程中产生的。第二个阵营中最负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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