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论并非法理学唯一恰当的议题,一般性的描述法理学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即使所描述的对象是评价,描述仍旧可以是描述。  正如比克斯所言,最好不要把德沃金和哈特的争论理解为一场通常所说的争论。这两个法学家之间的差异不是关于特定问题的相反观点,而是下述差异:哈特和德沃金对法律理论中哪些问题是最紧迫的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虽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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