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般法理学的普遍问题,例如,法律的本质是什么?一个法律体系的基本性质是什么?关于特定法律体系的理论探讨的是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例如,告诉一个法官如何处理纠纷,在审判中法律对某些问题的要求是什么?一般法律理论对于特定的法律实践问题的意义非常有限。而德沃金的理论则是关于法官的理论,它的普遍性不够。 德沃金认为一般(59/101)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