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哈特认为法官的信念和价值不是“法律”,而德沃金把这些内容也称之为法律。哈特认为法官创制法律的过程在德沃金眼里是法官发现隐含的法律的过论实际上是相容的。   哈特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理论,一种是关于法律的一般理论,另一种是关于特定法律体系的理论。他认为,他自己的理论属于一般性的描述性法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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