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中的造法权与立法机构的立法权是不同的,一方面,法官的造法权相比立法机构的立法权受到了许多限制,因而缩小了法官可选择的范围,另一方面,法官的权力仅仅用来处理具体的案件,因此,法官无法使用造法权造成大规模的法律改造。法官在创制法律时必须根据自己的信念和价值来作出裁判。如此说来,哈特与德沃金之间的差异便无关紧要了。因(56/101)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