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中,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但原则可以不以这种方式适用于个案。原则具有支持一种结论的“分量”,可能经常存在支持一个法律问题的相互对立的结论的原则。当各个原则相互冲突的时候,就必须考虑有关原则分量的强弱。当某个法律原则与其他更重要的原则发生冲突时,可以不用这条原则裁判案件;但这条原则仍然可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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