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哈特的说法,大多数法律规则之所以是法律,因为它们是某个权威机构颁布的。它们中有一些是由立法部门以制定成文法的方式创制的,其他一些则是由法官创制的,法官们创制这些规则以决定特定的案件,并由此将其作为未来案件的先例。富勒反对法律与道德的完全分离,他认为实在法必须通过“内在道德”的检验,而法律的&(37/101)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