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所普遍接受,“几乎所有国家的国内法中,都存在强行法规则”,强行法是任何法律赖以存在的基础。  以上结论同样能够适用于国际法中的强行法的情况,但是与国内法不同的是国际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是强行法,也没有超国家的权威性机构来裁判某项条约是否与国际强行法相抵触。主要原因在于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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