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具体立法原意是不可能的。陈教授认为存在这一神话的原因有两个;一,法律的表现形式是文字。二,任何文本都可能作多种解释。详言之,在当今世界,法律的表现形式是以文字为主的文本,文字本身的含义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理解上的多样性。人与人认识的不同,看到同一个法律时所呈现的理解也有所不同。甚至可能根据同一法律做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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