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网络中立”并不能片面地理解为业务提供商可以免费无偿地使用网络,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双方最终不欢而散,作为电信运营商很有可能屏蔽或者掐断这些对他们业务造成损害的ott服务,这在之前已经有了很多先例,并且不违法。 3.社会利益最大化 中山大学民商法教授张民安认为,收费除了维系运营商垄断(20/26)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