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和“私法公法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体现的是一种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其责任的追究必然体现社会本位思想。因此,经济法的责任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3.经济法责任独立说之二——综合责任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这种独立的责任不同于传统的法律责任(2/26)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