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主观化也无疑增加了判断难度。   在古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下,国家不需要也不可能对经济实行全面性、经常性调节,某些“调节”措施也多是针对当时较突出问题而紧急施行的,具有间断性特点。其次,古代的法律多处于“诸法合体”阶段,经济法律规范更是数量少且缺乏体系。此时就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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