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观点,认为其可以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契约自由的限制;第二,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第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采用。   (二)调整对象的区别及联系  1.民商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联系  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也就是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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