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民法的现代模式”,认为其可以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具体的人格;第二,私人所有权的社会制约;第三,受规制的竞争;第四,社会责任。这几种表现都是正确的,这样的话,“社会利益”的提升对于民商法的重大影响就会得到全面地体现。但是,也提出了民法的“社会本位&rd(15/27)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