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政府干预”在维持“公共利益”时,不应牺牲私人利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公共利益共识只是有限利益层面的共识,而不可能是所有利益和问题方面的共识。这也就为公共权力的有限性提供了框架和限定范围,即只有在与“公意”相一致的范围内,政府行使强制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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