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已达成共识: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以“社会本位”为其核心价值。宪政的最大目的在于确保市场自由选择和个体利益得到充分尊重与满足的同时,也应维护社会共公利益。因此,现代的宪政理论认为,公共权力在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时,应被限制在公共领域范围内,私人领域不应受其干预[26]。在宪政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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