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规定,订立合同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如果收件人指定了接收数字电文的特定系统,数字电文进入这一特定系统的时间,即为到达时间;没有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字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为到达时间。目前,我国的网络问政技术水平还存在某种程度的缺陷,行政主体在送达电子文件形式的行政行为时,还应经由某种确认渠道,对行政行为的
(28/30)
下页
上页
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