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间即是发送时间;如果收件人指定了电子文件的特定接收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即为电子文件的接收时间;没有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为电子文件的接收时间。电子文件的发送地点是发件人的主营业地,电子文件的接收地点是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认为是经常居住地。另外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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