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则对电子文件的内涵进行扩大解释。而加拿大在《统一电子证据法》中采纳的是置换原件的办法。表明了各国的立法都在尝试着利用功能等价的策略,使电子证据与书面证据逐渐靠拢,渐渐将二者等同。在推行网络问政的情况下,如果不赋予电子证据以适当的证明力,是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把电子邮件也作为一种证据,并且认定(25/3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