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告知提出的申请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以方便在行政机关无法打开电子邮件的情况下,告知行政相对人重新提出申请,或改为其他方式提出申请,这样就可避免行政机关不承认收到申请,且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在打开电子邮件后,发送已读回执给行政相对人。如果行政机关还是坚决认为行政相对人根本没有提出过申请,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在行政相对人,这时(23/3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