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已通过网络提出过申请。但目前我国电子邮件只能作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远远低于书证,相对人要证明自己先前的申请行为,还须借助于另外的证据来组建证据链,证明自己的申请行为,这明显加大了行政相对人的证明责任。 4. 网络问政行为的告知、送达难以认定。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12/3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