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由“人治”迈向“法治”的过程中,由于对法治建设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只学到国外法制建设的皮毛,实行形式法治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行政法实施还停留于形式法治上是远远不够的,应向法治的更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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