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的研究主要有应用研究、规范研究、原理研究和哲学研究。到目前为止,行政法学的前三个层次的研究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第四个层面上的研究成果还差强人意。正是因为行政法学的理论根基比较单薄,直接导致了法学界的研究的意义比较牵强,地位无法爱到充分重视。由此可知,必须着手对行政法作系统的哲学进行重新思考和构建。这样才能够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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