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实践操作证明,再不进行监督管理的条件之下,将强制执行权完全交给行政机关,仅仅依靠其自律和自觉意识进行监督管理,会存在极大的潜在危机,也会危及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了违法行为就难以弥补。此外,行政强制权过度集中在行政机关中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在客观上,行政机关要从原来的管理职能转变为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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