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救济法领域采客观主义模式,对私人采取私法方式承担行政任务、私人参与承担行政任务的情形提供更趋灵活的公法规范,这样一方面使得私人没有逃避公法责任,另一方面为更灵活的私法制约等对私人的非正式的制约机制提供存在空间,使得私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的目的不受过于严格的主观主义模式所限制,公法的合目的性亦得以彰显。因此,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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