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而将主观主义模式和客观主义模式在一个更为灵活的解释框架内予以调和。在相对主义的立场上,选择我国私人承担行政任务的行政法规范模式,为了保证公法的安定性,我们认为应当在组织法领域采主观主义模式,为私人采取公法手段、形式上自主承担行政任务提供确定的公法规范,并使现有行政法在受到更小冲击的情形下完成对私人承担行政任务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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