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与美只有靠近的能力,一种真正理性的做法是认识到我们对法律的终极目的的评判不可避免的受到自身背景和所处条件的限制,于是我们放弃证明最终目的,而审慎地说明我们所选择的价值背后的条件与限定,因此在不同的条件下法的目的是相对的,这就是相对主义[13]。 按照相对主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符合各自条件的社会场域内具有规范性(87/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