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主义模式,又有损于法律的安定性,而法律的安定性被我们认为是法理学意义上法的首要特征,是不应该贸然地牺牲的。   一方面为了使私人不偏离对公共利益的追求,需要对私人进行确定的控制,另一方面为了不抹杀私人增进公共利益的可能,又要弱化主观主义模式对私人的严格控制,在控制私人的公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需要我们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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