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模式以目的为导向做出了回答:公法不应仅以权力控制为目的,而应以增进客观的社会连带为目的。在客观主义模式下,如果对私人的正式授权成为非正式的私人活动增进社会连带的桎梏,就如同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的控制一样,立法机关对私人承担行政任务的控制自然就会趋于弱化,从而使事后的司法审查成为客观主义模式的特征,这也就为私人(82/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