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把法律理解为国家进行社会塑造功能的技术手段,而是把它理解为对民法中的个人自由空间进行界定,对公法中的国家权力进行驯化”[7]532,并且主观主义把对国家权力的驯化关键归结为通过分析和纯粹法学因素的建构,构建统一的形式化法律体系,并宣扬“只有按照法律形式进行活动的国家才是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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