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规定私人只有经正式授权这一形式标准才能合法地承担行政任务,因此主观主义模式是由立法机关主导的让私人严格地承担形式化的公法责任的规范模式。但这里的问题在于,严格的法律程序,立法机关对正当性的监督,是否就是真正落实了私人的公法责任?公法责任的实质是否只包括对权力的控制?   主观主义模式将公法责任局限在对权力的控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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