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形式概念对行政现实的涵摄。虽然主观主义的行政法总论为了适应现代行政的发展,出现了给付行政、行政合同等概念,但当面对私人承担行政任务时,原有的形式化体系的内在张力似乎已经发挥到了极致,随之出现的所谓“非形式化之行政行为(informales verwaltungshandeln)”的主张,在试图(77/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