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在何种程度上影响行政决定的作出应就个案予以具体探讨。   主观主义模式对上述两种情形无能为力,究其原因在于主观主义模式下的行政法总论的形式主义道路。行政法总论以行政行为等基本概念为基础,但在行政法总论形成初期,警察命令形式的侵害行为被错误的归纳为最高权力的、与行政法至关紧要的国家行为的范例,而以形成一个能保障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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