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核心的主观主义模式移植到我国行政法上,适应性问题较小。故我国应建立私人行使高权的高权特许制度。这里仍需探讨的问题是,我国是否有必要如德国般,高权特许必须以狭义的法律为依据,这一问题涉及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权限分配的实际状况,我们认为应结合我国实际做进一步探讨,明晰各个层级的法律规范在高权特许上的具体权限,从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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