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明。 传统行政法这样一个循环封闭的体系,在国家直接行政的领域内,能做到和行政现实结构相契合,通过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都归属于国家官僚机构的事实,使得行政组织法上的组织规范,行政实体法上的权限规范,以及行政救济法上的受案范围相关规定互相印证,能够实现对行政的法律控制,公法也可以被简单的界定为确定国家的公法权限和限制其(8/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