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我们考虑新制度对目标社会的适应性的重要维度。   我国行政法由于不能适应私人承担行政任务,因而需要借助比较法的视角,以取得必要的改进。我们选取了大陆法系公法的主要输出国,德国和法国作为学习的对象,但在引入别国法律的时候,通过分析比较制度背后的法哲学立场,以考虑其对我国的适应性,是不能回避的问题。但适应性并非是我国进行
(69/90)
下页
上页
返回列表
返回